Article 3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集安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有第(一)项行为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第(四)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第(六)项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第(八)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七)项行为的,由集安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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