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未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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