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造成会计资料毁损或灭失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