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农业生产者使用农业投入品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一)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减量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除草剂;

(二)按照规定的用药品种、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农药残留污染土壤环境;

(三)将秸秆和粪肥还田,合理使用化肥;

(四)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膜;

(五)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的包装物和难降解的残留废弃农膜等。

农业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