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8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Article 65In force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