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7 特定问题调查Article 60In force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主任会议根据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