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公正、文明执法。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其他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实行首接责任制,对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办理。

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便民服务制度和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便民服务和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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