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酒吧、歌舞娱乐、音像店、棋牌室等经营场所及机动车修配厂、食品加工厂等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边界噪声;

(二)商业经营、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标,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发电设备噪声超标;

(三)夜市经营噪声超标;

(四)除抢修、抢险等工程及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夜间22时至凌晨6时在学校、医院和居住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装修、加工等活动;

(五)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高污染燃料,未配置废气(油烟)净化器和油烟排放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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