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In force普洱市人民政府、思茅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