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园林、公共绿地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需要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挖掘、损毁树木;
(二)侵占绿地或者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
(三)擅自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液;
(五)未经许可在绿地内摆摊设点;
(六)损坏草坪、绿篱、花坛,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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