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园林、公共绿地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需要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挖掘、损毁树木;

(二)侵占绿地或者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

(三)擅自在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在绿地内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液;

(五)未经许可在绿地内摆摊设点;

(六)损坏草坪、绿篱、花坛,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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