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需要修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一般性条款修改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修改后报主任会议决定,重新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二)属于管理体制、设定行政许可及行政强制等重要条款修改的,由主任会议决定申请撤回,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需要修改的,授权常务委员会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修改内容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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