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法规案涉及较强专业性问题,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市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

法规案有关规定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各方面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的法规草案修改稿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贺州人大网以及《贺州日报》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主任会议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结合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情况,对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可行性、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送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纳入审议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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