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邀请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人员、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列席会议,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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