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立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