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的建议。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主要包括法规名称、立项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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