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质量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资质确认证书界定的检验项目拒绝检验的;
(二)超出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资质确认证书界定的质量检验范围进行检验的;
(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失效后仍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
(四)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结果的;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泄露数据或者结果的;
(六)泄露或者非法利用在质量检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