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产前检查、分娩时,应当查验《联系卡》。对无《联系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通报表》,并在3日内将《通报表》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摘取宫内节育器、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术。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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