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景迈山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迈山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协助做好景迈山保护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三)负责景迈山保护区资源监测,并建立档案,对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设立重点保护标识;
(四)协助做好景迈山保护区的封山育林、植树绿化、防治林木病虫害、护林防火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
(五)制定景迈山保护区保护管理制度,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对景迈山保护区内的科学考察、文艺活动、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经营项目及公共设施建设等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七)组织开展与景迈山保护区有关的科研、科普、展示和宣传教育等活动;
(八)指导景迈山保护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制定保护公约和民居建设;
(九)做好景迈山保护区文化遗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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