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修缮、改造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场所、遗迹,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修缮、改造传统村落内的场所、遗迹,及其他建(构)筑物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