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遗产包括:

(一)景东文庙、景东明代卫城遗址、景东傣族陶氏土司墓地遗址和其他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

(二)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

(四)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或者具有重大历史价值、革命纪念意义的街道、村镇;

(五)文井镇清凉村梁家组、大街镇三营村、锦屏镇黄草岭村等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村落;

(六)本地世居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七)具有代表性的彝族大帮腔等口传文化、杀戏等戏剧、羊皮舞、跳菜等舞蹈及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歌谣、谚语、诗歌、曲艺、音乐、书画、雕塑;

(八)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礼仪、节庆、体育和游艺活动;

(九)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经卷、典籍、谱牒、图片、碑碣、楹联;

(十)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及医学;

(十一)集中反映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建筑、饮食、服饰、器皿、用具;

(十二)具有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手工制作技艺;

(十三)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村寨和建(构)筑物、设施、标识和特定的场所;

(十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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