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古茶树保护管理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检查;

(二)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的生态环境;

(三)规划建设古茶树保护管理基础设施;

(四)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技术培训;

(五)有计划地迁出古茶园内影响古茶树生长环境的居住户、加工厂和其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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