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下列重大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推进依法治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情况;
(三)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省总预算和省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省本级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及管理情况;
(五)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六)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项目和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七)社会保障和公用事业方面的全局性问题;
(八)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稳定的情况;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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