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8, 2011
- In force from
- June 8, 2011
- Articles
- 28 articles
(2011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8日公布施行)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法律援助的对象与范围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救济的;
(四)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家庭经济困难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
(五)确需法律援助的其他人员。
(一)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赔偿的;
(二)涉及虐待、遗弃、家庭暴力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维权的;
(三)涉及老年人赡养的;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五)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因征地、拆迁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因农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的;
(八)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九)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因合法劳务输出发生的民事、劳务等纠纷,符合受案范围的;
(十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援助事项。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五)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Chapter 3法律援助实施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交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并在人民法院开庭三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告知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本人代理资格的证明。
州司法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指定县(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的证明和证件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Chapter 4法律援助保障
社会团体、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其自行开展的法律援助事项提供必要的经费。
受援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受援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劳动或者其他仲裁机构根据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减收、免收诉讼费用。
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Chapter 5法律责任
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州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年检注册或者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