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Chapter 3 预算执行的监督Article 25Amended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原则,依法对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省本级一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行审计,并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应当向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