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保障条例/Chapter 3 教育Article 17In force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评价考核体系,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构建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贯通、康复与教育相结合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孤独症患者的教育需要,建设专门的教育机构或者在其他教育机构中设立实验班。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