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市、区(市)应当至少建设一处符合标准要求的残疾人综合康复机构,承担服务示范和科研培训职能。社区规划建设应当统筹安排残疾人康复场所或者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中设立残疾人康复场所。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康复室(站)。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发放补贴等方式予以扶持。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纳入社会福利机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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