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根据需要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