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认定制度。
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一)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二)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和检测手段等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其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