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