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
(五)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六)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七)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乡村集中供水为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参照前款条件执行。
公共供水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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