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继续教育学习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企业、事业单位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工资总额的1.5%。

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有条件的地区、单位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继续教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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