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未在规定位置悬挂、粘贴机动车号牌和临时通行牌证的;
(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三)号牌变形、残缺以及字迹模糊未申请换领的;
(四)未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
(五)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装置的;
(六)驾驶机动车时穿着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收发查看信息、观看电视、配戴耳机的;
(七)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或者放置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的;
(八)正三轮摩托车违反规定在市区道路行驶的;
(九)从事工程渣土、垃圾、煤炭等散装物品运输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完整的;
(十)不具备校车驾驶条件而驾驶校车的;
(十一)摩托车加装伞、棚、载物架等妨碍安全驾驶装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