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项目时,应当在报建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城市中心区内,建设规模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以及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类建设项目;

(二)其他地区,建设规模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以及超过八万平方米的住宅类建设项目;

(三)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超过一百个的场馆、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

(四)单独报建的学校类建设项目;

(五)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交枢纽、出租车服务中心等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建设项目;

(六)商住楼、多功能综合楼等混合类建设项目有以上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业类和其他类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对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的,应当提出改善措施建议;无法消除影响的,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规模、使用性质等进行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