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在划拨土地、减免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出版发行科普类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科普工作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促进科普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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