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人民政府及其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法或者非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或者非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自由、财产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或者非法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件的;

(四)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违法确认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和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六)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七)擅自废止或者变更承包合同的;

(八)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九)不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十)未依法办理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审批、登记或者颁发有关事项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