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追究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追究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复核、复查后发现对责任人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