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法律规定收取执行费用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者擅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三)未依照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四)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财产的;

(五)因执行员过错,造成被执行财产损毁的;

(六)鉴定、评估、拍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单位压低或者抬高价格的;

(七)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的;

(八)故意超出担保范围,执行担保人财产的;

(九)对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判决、裁决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