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应当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跟踪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跟踪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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