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市人民政府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二)服务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优化配置科学技术资源;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确保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四)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五)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和激励机制、政府科学技术顾问制度;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建立科学技术进步统计监测评价体系;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