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二)服务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优化配置科学技术资源;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确保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四)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五)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和激励机制、政府科学技术顾问制度;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建立科学技术进步统计监测评价体系;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