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市本级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一)科学技术创新基础公共平台建设;

(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社会公益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高新技术示范应用及产业化;

(四)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科学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七)科学技术普及;

(八)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市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

(九)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的奖励;

(十)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

(十一)应当予以支持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