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下列创新活动:

(一)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开发机构;

(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创立自主品牌,以产、学、研结合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引进、培养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重视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工人的考核定级,建设创新团队和技术工人队伍;

(五)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

(六)建立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奖励制度;

(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制定国家和国际技术标准,建立完善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系;

(八)开展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发明创造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