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而不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原许可的;

(二)发现有违法和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要求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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