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施充装,并对充装活动的安全负责。

充装单位充装前后应当对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不得充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以及非法制造、非法改造、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不得超量充装。

充装单位只能充装由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并在气瓶的显著位置设置可识别的充装单位或者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或者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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