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9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注:根据2004年11月24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4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本法规中第十条第三款有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上岗证”的规定,已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