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方式使用下列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三)政府债务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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