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未按照规定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执行、提请相关部门协助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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