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Article 31Repealed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乡镇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对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