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够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在乡镇、村设立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乡镇企业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乡镇、村集体企业;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农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五)前四项所述企业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投资者联办的企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形式的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