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受援人,是指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

(二)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三)法律援助人员,是指依法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特殊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下列刑事案件: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