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In force为了促进纠纷多元化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有关的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 本省建立健全由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当事人提供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 第四条 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 (二)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坚持公平公正; (三)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 (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纠纷化解。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